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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开业检查详细**指南

2024/4/18 15:24:58 浏览115来自朝阳

(我是经典世纪杨琪发:I92转3IO3拨7O4O。欢迎随时联系咨询)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规定,公众聚集场所、人员密集场所公共**场所的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,在投入使用或营业前,需要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申请**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。

这些场所包括但不限于:宾馆、饭店、商场、集贸市场、客运车站候车室、客运码头候船厅、民用机场航站楼、体育场馆、会堂等;影剧院、录像厅、礼堂等演出、放映场所;舞厅、卡拉OK厅等歌舞**场所;具有**功能的**、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;游艺、游乐场所;保龄球馆、旱冰场、桑拿**等营业性健身、休闲场所。

消防安全**:必须符合《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》所规定的各项**。

材料**:申请人需**以下材料:
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、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》(采用告知承诺制)或《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》(不采用告知承诺制);
营业执照;
场所平面布置图、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;
消防安全制度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;

**流程:
申请:通过上述相关材料,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提交。
受理:主管部门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对、登记,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
现场核查:主管部门会到现场检查消防安全
审批通过:如果检查完毕都符合要求且材料齐全,将出具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、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》

此外,依法已通过消防安全检查取得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、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》或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、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》的场所,如果变更场地、用途或者进行改建、扩建、室内装修,经营管理者也需要向消防救援机构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。我是经典世纪杨琪发,欢迎随时联系咨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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